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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2003
释义
    

法律主观: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 再审申请书 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 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 代理 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 二审 、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 一审 、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 诉讼 过程中提交的主要 证据 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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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