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证明模板书: 1、全部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权证,被继承人的遗嘱; 4、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在须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接受公证员询问; 6、被继承人父母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其他有关证据,并且由全部继承人向公证处具结保证; 7、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父母均死亡继承其遗产的,应提供父母后死亡一方是否再婚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