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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干部懒散无为由谁来监督
释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包括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且没有明确表示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镇政府的工作,也可以向个人工作单位领导提出意见。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法律分析
    镇政府属县或区政府的下一级机构,如果对镇政府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县、区)机关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只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可以先向该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提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拓展延伸
    乡镇干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乡镇干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其次,加强对乡镇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此外,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最后,加强上级部门对乡镇干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履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通过这些举措,可以促进乡镇干部的主动作为和责任担当,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结语
    通过建立和完善乡镇干部履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基层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首先,应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干部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其次,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干部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最后,加强上级部门对乡镇干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履职监督机制有效运行。通过这些举措,可以促进乡镇干部的主动作为和责任担当,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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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