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会计分录 一、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红字)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银行存款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法律依据:<>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