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 (1)由 房屋产权人 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a.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 身份证 、户口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以上是关于如果 房产证 丢了怎么办的解答。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