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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哪三个
释义
    法律分析: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或失访。
    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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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