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什么什么和什么的原则确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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