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与合同的终止原因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4.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5.赠与合同尚未公证。 二、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写了赠予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写了赠予协议可以反悔,但是如果财产已经发生了转移了,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以及合同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则一般写了赠与协议之后不可以反悔,除非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