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3、其他商服用地(21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二、工矿仓储用地: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三、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四、公共建筑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2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办公用地行政划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2、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243)、文化(244)、医疗卫生用地(24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文化用地中对电影院、健身场馆等此类经营性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3、慈善用地(246):增加救助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五、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对公寓用地,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成规管〔2004〕180号)规定,建设项目名称不再单独出现“公寓”项目,统一为“配套生活用房”,其土地用途统一归属于其主体建设项目用途;对成规管〔2004〕180号实施前以“公寓”名称单独建设的项目,办理土地登记时仍按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归类。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办理供地时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的工业或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办理土地登记时的用途按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登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同时在记事栏中备注工业用地(252-1)、商业用地(252-2)、住宅用地(252-5)各自的分摊面积。六、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对归类于街巷(266)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七、水利设施用地:增加城市河道的管理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八、特殊用地:1、军事设施用地(281):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包括部队军官的住宅用地。2、使领馆用地(282):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3、宗教用地(283):用于宗教祭祀活动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4、监教场所用地(284):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5、墓葬地(28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政府投资修建的非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行政划拨;对社会投资修建的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应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