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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释义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时效司法解释
    民法典时效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分不同的章节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各项诉讼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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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