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发起人的地位和责任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现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承担类似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设立中的职务和权限。如果因怠于履行职务等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发起人的懈怠等过失,使设立程序出现瑕疵,最终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向受损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由于发起人对非倾向出资的财产曾作过高评估或其他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司信誉、股票价格下降,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发起人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倾向出资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总和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带的财产价额填补责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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