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追加第三人(无独三),法院在答辩时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负担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的义务,法庭应随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属违法程序,责任在法庭。逾期提出申请无法律依据,驳回属审理策略问题。 法律分析 不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或依职权通知参加,被告并不负担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的义务,而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被告有权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候“提醒”注意程序问题,并不能因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醒”而驳回被告的申请。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随时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应通知第三人,法庭而未通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维护法定程序应是法庭的责任,而非当事人的责任。当然,如果法庭本身认为不需要追加,而借题发挥,以所谓的逾期提出而驳回,那是一种审理策略问题了。当然,以逾期提出申请的理由,确实是没有法律和法理根据的。 拓展延伸 法院追加第三人案件中的答辩期间要求及相关规定 在法院追加第三人案件中,答辩期间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十分重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答辩时应在答辩期间提出相关事项。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对追加第三人的意见、证据或反驳意见。答辩期间一般是指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及第三人可以就追加第三人的事项进行答辩。在答辩期间,法院会仔细审查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依法作出判断。因此,答辩期间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各方严格遵守。 结语 在法院追加第三人案件中,答辩期间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对追加第三人的意见、证据或反驳意见。答辩期间是被告及第三人就追加第三人事项进行答辩的法定时间范围。法院会审查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依法作出判断。因此,答辩期间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对案件审理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各方需严格遵守。同时,法庭应负责维护法定程序,如应通知第三人却未通知属于违反程序,而非当事人责任。逾期提出申请无法获得法律和法理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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