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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应主动履行哪些义务
释义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2、运用贷款资金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3、按期归还贷款,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
    一、国家健全什么制度确保失业人员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
    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三、个人信用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贷款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1)为银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自有资产达200万元(含)以上;
    (3)为牡丹白金卡客户;
    (4)持有银行个人理财金账户1年(含)以上且账户年度存款平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
    (5)为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万元50(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注意:在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一般银行会规定贷款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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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