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审批服务区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县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步:审查通过,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审批窗口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说明理由,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步:资料归档。 所需材料: 1、夜间施工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 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连续施工具体时间和工程量; 4、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5、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出具的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证明材料。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