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车找不到了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去车辆管理所销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