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
释义 | 一、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1)首部。这部分内容包括文书名称(即标题)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文书名称的写法是:“XXX(犯罪嫌疑人姓名)XX(涉嫌的罪名)案预审终结报告”。结果是集团案件,一般要写集团首犯或主犯的姓名,即“XXX(首犯或主犯姓名)XX(涉嫌罪名)预审终结报告”。如果是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几种罪行的,一般要把 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放在前面,依次相排。如杀人、抢劫、强奸、抢夺、盗窃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所和简要经历。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简要经历时,一般要按时间先后写明该人学历、职业变更情况。对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应在相应的年度中,写明处罚的日期、原因、决定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处罚的案由等主要违法犯罪经历的情况。最后,顺序写明在本案中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荽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地位、顺序排列,逐人写清上述各项内容。 (2)正文。在这部分中,要叙述案件的来源、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特别要注意写清以下几项内容: ①案件来源情况。简要阐明发案、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包括投案自首)和预审受理案件的情况。制作时,首先要写明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及侦査部门立案的情况;其次,要写明侦査部门破案的方式、方法及经过,并写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最后,写明预审部门受理本案的日期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制作以上内容时,可以参考案卷中侦査部门报送的《破案报告》,有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预审受理案件时的证据材料证实的有关情况制作。 ②案件事实情况。即要写明经过讯问和调査,已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无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在《预审终结报告》中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客观全面地反映预审过程。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在什么条件下、出于什么动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实施了哪些犯罪前的准备活动、采取了哪些手段、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程度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态度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要交待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注明依据和理由,以便领导审批时作出正确决策。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在进行办理终结时,相关的办案单位应对这类案件出具相应的侦查终结文书,对这类案件的具体终结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文书的内容也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书写,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符合我国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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