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以上便是问题的相关答案及法律依据,大家可以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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