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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执行手段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呢?
释义
    一、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1、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若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法院仍应当受理,只是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间提出异议,审查成立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对于申请人来说,后果很严重,故尽早申请是上策。)
    二、法院的执行措施
    1、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冻结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终结执行“终结执行”与“中止执行”相对,“中止执行”相当于暂停,“终结执行”即结束。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结语:强制执行程序,没有自动取消一说。若不具备法定的终结事由,会一直持续到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为止。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赖”不是那么好当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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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