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印发的规章,发文号银发[1997]485号  。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格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法律行为。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