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付书记、行政公署正付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付书记、革命委员会正付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2、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付书记、行政公署正付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付书记、革命委员会正付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3、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付书记、行政公署正付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付书记、革命委员会正付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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