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垮塌之后的面积所所属具体如下: 1、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排矸系统与排土场等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而使用划拨土地需要对原使用单位进行补偿,且划拨的对象其土地所有权多数为集体土地,划拨时需要先进行征用,变集体所有权为国有所有权; 2、但是,由于过去征用集体土地时,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仅仅代表政府从中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煤炭企业同农村集体直接进行有关费用谈判,且当地政府没有进行土地征用公告; 3、同时,当地政府或企业在地面没有设置任何标志,政府也没有对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进行登记,农民一直在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上从事生产等活动,形成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仍为原农村集体的假象。致使煤矿区沉陷地的所有权虚为国有,给土地复垦工作带来困难。 宪法对土地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综上所述,土地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如果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