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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工作发觉被骗了,可以找谁投诉?
释义
    求职者受骗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但需要根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投诉部门:对于合法机构,求职者可找劳动部门;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职介公司,可以同时投诉到工商和劳动部门;若情况严重且涉及较大金额,可报案给公安部门。
    法律分析
    找工作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劳务诈骗往往涉及公安、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求职者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投诉部门:
    1、若被投诉对象为合法机构,求职者可以找劳动部门;
    (1)职介中心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所列待遇、薪金、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
    (2)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3)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进行查处。
    2、若被投诉方为无证无照经营的职介公司,求职者可以同时投诉到工商、劳动部门;
    3、若求职受骗情况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
    拓展延伸
    被骗找工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发现自己在找工作过程中被骗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首先,收集所有与这次工作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邮件、短信等。然后,尽快与对方沟通,表达你的不满和要求。如果对方不予理睬或拒绝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并了解你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可以调查并采取行动;3.寻求媒体曝光,通过公众舆论的力量引起关注;4.寻找相关工会或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记住,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合法合理的,不要被骗者吓倒,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找工作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劳务诈骗往往涉及公安、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求职者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投诉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可以收集证据并与对方沟通,若无果可咨询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媒体曝光或寻找工会组织支持。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合法合理的,坚定维护不被骗者吓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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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