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医疗期可以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当计算周期期满劳动者医疗期未满或者虽然医疗期期满但劳动者可以复工上班的,则医疗期归零,劳动者再次病休的,开始计算另一个医疗期统计周期,即可以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