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属于合同默认 |
释义 | 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或无异议,则合同默认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合同成立。在此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视为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接受或者无异议的,视为合同默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合同条款下的常见默认情况 合同条款下的常见默认情况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习惯或行业惯例所产生的默认规定。这些默认规定可以涉及支付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通常默认为合理时间;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租金支付方式,通常默认为按月支付。合同默认的具体情况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合同类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起草和解释合同时,必须仔细考虑合同默认的影响,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结语 合同默认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习惯或行业惯例所产生的默认规定。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或无异议时,即视为合同默认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起草和解释合同时,必须仔细考虑合同默认的影响,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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