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多少日内完成初步审 |
释义 |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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