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