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债权不得对抗物权吗? |
释义 | 不能抵抗,因为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并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的仅为债权。如果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应认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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