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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立案不查怎么办
释义
    公安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若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其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若是控告人如不服的,可申请上级机关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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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