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
释义 |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一、民法典中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抵押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权一般要办理登记后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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