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是怎样划分的 |
释义 | 一、地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 有些地主虽已破产了,但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仍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 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二、富农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切削农民,此种情况亦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并且是主要的。 三、中农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 四、贫农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这些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划分依据 雇农:自己没有土地,靠租地主或富农的土地种; 贫农:只有很少的土地,还要租种地主或富农的土地; 中农:包括下中农、上中农、富裕中农(三者中土地最多),自己有土地,能解决自家的温饱。 富农:有较多的土地,除自己种些外,其余的出租,还放些高利贷。 地主:土地多,自己不种地,完成靠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生活。 雇农、贫农和地主的关系是土地租种的关系,政治上称此为被剥削与剥削的关系。 地主与富农的区别 地主、富农、贫下中农、雇农这几个成分中,很多人对地主、富农的区别不太清楚。 很多人以为地主与富农的区别在于谁拥有土地的多少。 其实,区分地主与富农的依据不在于他们拥有土地的量的多少,而在于他们收入中自我劳动所占比例的关系。 地主,通常不需要自己从事农业劳动,而是采取将土地租赁承包出去靠收地租的收益来维持自己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地主的经营生产性劳动主要在于购买土地或进行土地承租合同,至于具体执行上,可以是完全的承租出去,只收租金而不管别人的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是他雇佣长工来耕种他的土地,这自然是要根据他的指令进行生产。 富农 则是主要以自我劳动为主,同时雇佣帮工来进行经营性耕种的。对于富农而言,如果仅仅依靠雇工劳动所获得的那些收益并不足以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也就是说,衡量地主与富农的区别就在于土地所有人是不是亲自参与了土地的完全生产劳动。 什么时候开始不再填写这些成分的 解放后的土改,从法律和政治上来说应该是1952年新解放区土改完成后,经济基础已经消失了,1956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后,则正式从政治上否定了地主,而农民则只剩下一种。 但在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填表 都要填“家庭出身”。在升学、毕业分配、工作使用等许多方面,“家庭出身”都是极为重要的“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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