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存的效力有: 1.提存人或者得为清偿的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 2.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在二者之间即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提存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一、行纪人提存权是什么?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 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