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首次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四、股东会召开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