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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时应当注意哪些的事项
释义
    1、购房时看商品房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注意交房日期,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违约责任明确等问题。
    3、物业管理: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应对:购房者在签订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4、其中必须要了解的信息包括:房屋开发手续是否健全;开发商的信誉和知名度;如果是销售代理商售房,则应对代理的资质情况进行了解;房屋建筑、装修质量;房屋建筑进度是否与先期承诺吻合;房屋实际销售率;房屋设计、规划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5、有现金、支票、转账、活期存折、信用卡等方式。别忘了索要正规发票。
    6、交房时的争议多,交房时的环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不能使用是一个关键因素,应该把配套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环境达到的具体标准写进合同,并约定达不到使用标准的,按主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的规定处理。
    7、开发商为了卖房,会通过广告、楼书进行宣传,售楼人员也经常向买受人做出各种承诺。应该将广告、楼书的明示事项和承诺写进补充协议里。
    8、注意质量保证书内容:
    一是注意保修范围及期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在正常使用下,商品房的最低保修期限,购房者要注意核对。
    二是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是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是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因商品房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开发商向造成商品房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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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