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自行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行为。 税务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 诉讼过程中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 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