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办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只需要上报即可。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且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选择不向社会公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