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台购物被骗,平台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网络平台有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平台的第三方审核不过关导致消费者被骗,平台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如果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买到假货,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平台也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平台有责任。一般来说在网络平台被骗,网路购物平台有一部分责任的、因为是网络平台的第三方的审核不过关才会导致消费者的损失。且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买到假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平台购物纠纷:维权途径与责任划分 在平台购物中遇到纠纷时,消费者需要了解维权途径和责任划分。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平台客服沟通解决问题,如退款、换货等。如果平台未能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作为交易中介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商家资质审核、商品质量监管等。然而,消费者也需注意个人权益保护,如购物前仔细阅读商品信息、评价等。在购物过程中,平台和消费者都应承担一定责任,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因此,平台购物纠纷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维权途径和责任划分,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平台规范发展的双赢局面。 结语 网络平台在购物过程中承担一定责任。若平台未能审核商家资质导致消费者受损,平台有一定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应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消费者应了解维权途径,如与平台客服沟通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购物前需仔细阅读商品信息,评价等。平台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责任,维护公平交易环境。综合考虑维权和责任划分,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平台规范发展的双赢局面。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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