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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挖映山红的立案标准
释义
    野生映山红挖回家种植,违法,不一定犯法。非法采挖、移植野生树木,属于违法行为,如涉及国家保护的树种,还会构成犯罪;搞自砍伐数量较大,就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一、凡是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生态公益林的树木一律不得采挖。
    二、对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除没收非法采集物外,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道路拓宽、单位拆迁、旧村改造、以及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否则视为非法采挖行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游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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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