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鄞州区未来3年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一核四城”作为承载鄞州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载体。其中“一核”,是要进一步集聚城市品质服务、创新经济发展、高端功能平台等都市核心功能,持续做大经济总量、提高发展质量、扩大全局分量,全方位提升都市区核心能级;“四城”,是要迭代升级东部新城、南部新城,加快建设钱湖高科新城,谋划启动滨海蓝湾新城建设,吸纳高端资源要素、错位联动发展,凝聚“鄞州之芯”,当好引领宁波“拥江揽湖滨海”战略的主导极、展示宁波都市圈品质的主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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