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释义 |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秘密等级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末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4.末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情况以及调查、掌握、控制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秘密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其中包括: 1.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地、县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察、警卫、边防和安全检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况。 4.一般敌情、社情动态。 5.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和材料。 6.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和业务活动情况。 8.末对外公布的人口资料,在华外国人国籍、职业分类,以及中国人出境和外国人入境,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归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统计数字。 9.局部或部分地区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10.公安机关草拟而尚末公布的法规、命令、指示和措施,内部掌握的方针、政策界限、策略原则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 13.上报审批的通缉、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审查、劳教人员的材料。 14.公安机关处级、武警部队师级、团级干警的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名单。 15.公安警察院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侦察、技侦、警卫等专业的教材和人员培训情况。 16.其他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末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治安处罚的情况和材料,无秘密内容的业务材料、案例汇编,干警调动、发展党员、调整工资级别等情况,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布前不得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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