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 |
释义 |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概念不同,侧重点不同,主体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 2、侧重点不同,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普遍适用性重点在于适用; 3、主体不同,不可违抗性在于法律,是法律的本身的属性。普遍适用性在于人,是适用时的属性。 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指的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以下是关于法制思维的拓展延伸。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律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一次。法律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因为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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