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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出了悬赏找遗失物但是不给钱吗
释义
    权利人出了悬赏找遗失物的通告,这是一种对通告人的有效承诺,如果拾得人按照承诺履行了义务,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权利人必须按照承诺给拾得人悬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一、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对拾得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即无论遗失人不慎的遗失物展转何处,所有人均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因其已经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受损失的状态,其不慎丧失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
    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若不尽其招领公告等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则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遗失人受损的原因。同时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也构成对遗失人物权的侵犯。此时,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复合。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但因为物权请求权有优先适用性,故此时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拾得人赔偿损失。
    二、相关案例分析
    小刘与公司同事去外地出差,办完公事后,两人到当地的名胜景点游玩。晚上回到宾馆才发现小刘的手包丢了,手包里装着两人的回程机票、货款的收据、新签的合同以及公司的介绍信。两人仔细回忆了一天的行程,实在想不起来手包丢在哪了。无奈之下两人连夜在当地的电视台发布了悬赏2万元的寻物启事。
    寻物启事发出后的第二天,有位出租车司机拿着手包找到宾馆,在归还手包的同时,要求领取赏金。小刘两人验看手包以后,发现东西都在。两人一商量,觉得东西找回来的挺容易,2万元赏金有点出高了。于是两人同司机进行谈判,希望赏金降到1万元,司机坚决不同意,声称不给钱,就报警。有人问司机的要求合法吗?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小刘作为遗失物(手包)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同时小刘为了寻找遗失物发出了悬赏公告,该公告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的,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广大的不特定主体而言,只要按照悬赏公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其就有权要求公告发布人支付承诺的报酬。因此,出租车司机要求小刘给付2万元赏金的要求是合法的,小刘依法必须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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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