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法律未规定哪些房屋的不能分割。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按照使用效能进行有效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约定的归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共有,从其约定;未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划分房屋的归属,所有权可由有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的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