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国,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组织。具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其中,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 工作机构 1、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2、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 3、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