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规定,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 收养 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 临时身份证 办理收养登记。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