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山西省对返晋人员规定 |
释义 | 最新山西省对返晋人员规定如下: 1、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市旅居史的人员,特别是14天内有浙江宁波、绍兴、杭州等地旅居史的人员,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健康码异常(黄码或红码)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社区(村)和单位报告,接受社区(村)管理,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管控等防疫措施。瞒报、谎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近期尽量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和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市,如必须前往,务必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晋后按规定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其他跨省出行人员返晋后,应主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3、各机场、车站要落实好第一落点管控责任,严格测温验码,对查验中发现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市旅居史的人员,特别是14天内有浙江宁波、绍兴、杭州等地旅居史的人员,要在机场、火车站等第一落点进行检疫信息登记,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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