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恤金最新的标准 |
释义 | 抚恤金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安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那么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从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抚恤金的发放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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