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 列商品服务价格政府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民经济发展民关系重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 (四)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央定价目录依据。 央定价目录由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务院批准公布。 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央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各级民政府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按照央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按照规定经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应按照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民政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授权按照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依据关商品或者服务社平均本市场供求状况、民经济与社发展要求及社承受能力实行合理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区差价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展价格、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本调查关单位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帐簿、文件及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由制定价格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定价权限程序适调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