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驾驶资格流程? |
释义 | 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 2、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换证被注销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前往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可恢复驾驶资格; 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试全部科目后恢复。 申请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条件: (一)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 需准备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近期一寸白底彩照3张。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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