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