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大致如下: (1)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 (2))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4)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5)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